2025年台灣行人事故有多少?分清行人、乘客與事故位置
本站按警政署保存明細合併後,記錄至少一列「行人」的傷亡事故有17,272件。「人員」類共有66,229件,包含乘客等,不能直接拿來當行人事故數。
「人員」包含乘客,不是行人的別名
CSV的當事者區分大類「人」,還分行人、乘客、其他人及輔助代步器材等子類。本頁只選大類為「人」、子類為「行人」的紀錄;其他子類保留原樣,不自行改名或合併。
| 原始子類 | 當事者紀錄列數 | 至少出現一次的事故件數 |
|---|---|---|
| 行人 | 18,004 | 17,272 |
| 乘客 | 54,038 | 47,618 |
| 輔助代步器材 | 735 | 721 |
| 其他人 | 1,411 | 1,299 |
| 子類空白 | 18 | 18 |
行人17,272件,加乘客47,618件,再扣重疊484件,得到64,406件。這還不是全部人員事故,因為另有1,823件只記錄其他人員子類、沒有這兩類紀錄。
| 依原件是否記錄兩類 | 事故件數 |
|---|---|
| 有行人、未記錄乘客 | 16,788 |
| 有乘客、未記錄行人 | 47,134 |
| 兩類都有 | 484 |
| 有其他人員類,未記錄這兩類 | 1,823 |
| 未記錄人員類 | 337,084 |
18,004列行人,為什麼不是18,004件或18,004名死傷者?
一件事故可以有多位行人,所以本頁先合併成事故,再問每件是否至少有一列行人。把18,004列直接當事故,會重複計算同一合併鍵下的紀錄;把它當不重複行人,也超出這份資料能證明的範圍。
本批有1組行人事故的同一當事者順位重複,不能保證每列對應一位不同的人。資料也沒有可跨事故、跨檔去重的個人識別碼。這裡不估不重複行人數,不從整件事故死傷欄分派誰受傷,也不把A1件數當行人死亡人數。
事故位置的「其他」,也包含行人穿越道
按原「事故位置」大類,記錄含行人的事故分為交叉路口、路段、交流道及其他。這與本站另一頁使用的「道路型態」是不同欄,不能把「交岔路」件數與這裡的「交叉路口」直接互換。
| 事故位置大類 | 全部傷亡事故A | 含行人事故B | 占行人事故 B÷17,272 | 占該位置事故 B÷A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交叉路口 | 226,779 | 6,638 | 38.4% | 2.9% |
| 路段 | 169,486 | 8,205 | 47.5% | 4.8% |
| 交流道 | 789 | 5 | 0.0% | 0.6% |
| 其他 | 6,259 | 2,424 | 14.0% | 38.7% |
原件「其他|行人穿越道」有1,784件;「其他|人行道」有207件。因此不能把「其他」整類叫作路口以外,也不能把「交叉路口」大類以外全部算成沒有行穿線。
更要分清:本表是事故的分類位置,優先採第1當事者列,並不是每位行人的精確位置或動線。這1,784件不能直接改名成「走斑馬線被撞人數」,也不能僅憑位置判定行人、駕駛哪方違規或有責。
25組事故位置,完整列出
| 原位置大類|子類 | 全部傷亡事故 | 其中含行人紀錄 |
|---|---|---|
| 交叉路口|交叉口附近 | 52,710 | 1,928 |
| 交叉路口|交叉路口內 | 171,078 | 4,698 |
| 交叉路口|機車停等區 | 2,612 | 9 |
| 交叉路口|機車待轉區 | 379 | 3 |
| 交流道|加速車道 | 17 | 0 |
| 交流道|減速車道 | 47 | 0 |
| 交流道|環道匝道 | 138 | 1 |
| 交流道|直線匝道 | 587 | 4 |
| 其他|交叉口附近 | 1 | 0 |
| 其他|人行道 | 768 | 207 |
| 其他|人行道標線 | 21 | 14 |
| 其他|其他 | 3,305 | 178 |
| 其他|行人穿越道 | 1,823 | 1,784 |
| 其他|行人穿越道附近 | 215 | 205 |
| 其他|騎樓 | 126 | 36 |
| 路段|一般車道(未劃分快慢車道) | 123,958 | 6,693 |
| 路段|交通島(含槽化線) | 436 | 10 |
| 路段|公車專用道 | 108 | 6 |
| 路段|快車道 | 14,844 | 398 |
| 路段|慢車道 | 16,662 | 564 |
| 路段|機車優先道 | 3,503 | 116 |
| 路段|機車專用道 | 2,471 | 50 |
| 路段|自行車專用道 | 361 | 49 |
| 路段|路肩、路緣 | 7,006 | 313 |
| 路段|迴轉道 | 137 | 6 |
若要比較不同位置的行人事故風險,還需要能對齊地點、時間的行人通行量、步行距離或時間。這13份CSV沒有那些分母;本頁不做安全排行,也不由事故較多判定某類位置較危險或某項設施無效。
怎麼合併?哪些限制仍然存在?
使用13份2025年官方A1、A2 CSV,共910,283列,排除26列只有年度資訊的列。沿既有ETL,按日期、時間、正規化地點、事故類別與處理警局組成合成鍵;這不是官方唯一案件ID,同時同地且鍵值相同的不同事故仍可能被合併。
人員類別從所有當事者列判斷是否出現;事故位置則優先取第1順位,有多列第1順位時採原檔順序最後一列。本批所有合併鍵都有第1順位,但77組有多列第1順位。位置欄在16組事故的當事者列間不同;其中含行人事故為0組。沒有把衝突列另算成新事故,也沒有因此宣稱合併結果等於官方案件編號。
來源:警政署114年傷亡道路交通事故資料保存原件,逐檔核對SHA、大小與列數;原始分類另對照112.07.01後適用調查表第9項事故位置與第26項當事者區分。CSV與表單的部分名稱用字不同,本頁保留CSV原值,不因同義詞自行合併。
查核2026-10-27,資料年度2025,並非本日重新下載。沒有A3、行人死傷去重或30日死亡追蹤。要看原全年範圍,可回全台事故統計;要分清型態與位置,接著讀碰撞型態及道路型態與路口、路段,合併方法見統計方法。
年齡數字能直接叫作高齡駕駛肇事率嗎?
行人、乘客也可能是年長當事者;一件事故又能有多列紀錄。用原件稽核和兩組假設例,分清事故年齡統計的角色、件數與風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