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總覽
  2. 事故資料申請
  3. 車禍調解準備

事故資料備好之後

車禍調解怎麼準備?先分和解、地方調解與法院核定

事故文件、保險聯絡紀錄都有了,卻不知道下一步要帶去哪裡?先辨認正在談的是哪種程序,再把「缺什麼、這次談成什麼、法院核定了嗎、錢收到沒有」分欄記錄。四件事的進度可能不同。

一般資訊查核:2026-11-02。本文協助整理備件與詢問事項,不替個案選擇訴訟策略、判斷責任、計算金額或期限。本站不收事故文件、身分證、病歷、地址或保單。

三種途徑,文件名稱和後續確認方式不同

雙方自行協商

私人和解

民法第736條將和解定位為互相讓步、終止或防止爭執的契約。雙方簽的和解書,應按其約定內容另行核對;不要只因上面有「和解」兩字,就當成公所調解書或法院調解筆錄。

向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

鄉鎮市區調解

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、35條所涵蓋的地方調解,是民事及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。當場成立後,還有送法院審核的階段;本文下圖與帳本主要整理這條路。

法院的民事程序

法院民事調解

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,合意成立的調解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。這與公所調解成立後送核定的流程不同。收到法院通知,請依通知向法院承辦確認,不直接套下圖。

本文不比較哪條路對特定事故最有利,也沒有提供可直接簽署的和解條款。爭議涉及哪些人、損失或已進行的程序,先向承辦及合適的法律專業說清楚。

先問受理窗口,不是一律找事故地公所

自行聲請地方調解時,依條例第13條:兩造住在同一鄉鎮市,由該地調解委員會處理;不同地方居住,民事原則找對方住居所、營業所或事務所所在地,刑事則為對方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。另有雙方及接受聲請的調解委員會都同意的例外。法院移付的案件另依第14條處理,不把自行聲請的判斷直接套上去。

條例第10、11條另有事件階段與同意條件: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的事件不得聲請;民事須得當事人同意,告訴乃論刑事須得被害人同意,始得進行。不是每個車禍刑事問題都能由地方調解處理。已收到警察、檢察署或法院通知時,把目前程序一併告知承辦,不因準備調解而擱置通知。

向確認有管轄的調解委員會,可用書面或言詞聲請,說明調解事由與爭議;言詞由承辦作成筆錄,書面須按對方人數備繕本。這是第10條的一般規則;實際表格、代理文件及案件是否適合受理,先問該窗口。

第一次聯絡可以這樣說:「這是交通事故的爭議,雙方居住地不同/相同,目前有沒有收到司法通知是__。我想確認這裡是否受理、要聲請哪一類事件、由誰出席,以及現有文件還缺什麼。」空格是紙上提示,網站沒有填寫或上傳欄位。

地方調解:先記結果,再追核定;付款另記

  1. 確認受理

    問管轄、案件階段與聲請方式

  2. 整理備件

    待補的是哪份、交誰、如何補

  3. 確認本次結果

    以承辦與正式文書核對

成立這一支

有調解書 → 追法院審核結果

第25、26條將作成調解書與送法院審核分開。成立不等於已核定,核定也不是當場必然完成。問公所是否已送、核定結果與文書如何送達;可能有未予核定的情形。

未成立這一支

確認結果 → 問證明與後續窗口

依第30條可聲請調解不成立證明書。是否另約期日、取得何種文書或另走程序,向承辦確認;不把「未成立」改寫成已提告、已撤告或已判責。

本站整理的任務分流,框距不代表天數。「待補」只描述自己缺資料,不是條例另設的法定結果;不能用待補自行取代承辦告知的成立/未成立或其他進度。
獨立的一欄:實際付款

另記誰付、何時收、對應哪個項目及憑證。不要從成立或核定推定已收款,也不要從尚未核定推定完全沒收過錢。

一個虛構例子:把備件、程序與付款放進同一份帳本

完整假設|兩位成年車主,先整理一場事故

甲騎機車、乙開汽車,均為本人所有;碰撞後甲就醫、機車受損,警方已處理。兩人住在同一行政區,目前未收到檢察署或法院通知。甲已聯絡保險人,假設一筆人傷保險給付確已收到;本文不設定金額、肇責或是否足額,也不假設乙同意所有請求。甲先向該區公所確認本案受理條件與雙方參與,再依承辦要求備件。

甲的文件袋分成以下四格;這是本站整理方式,不是全國聲請必備表:

  1. A|事故與出席身分:登記聯單、行照及承辦要求的身分證明。甲乙均本人到場;若實際不是車主、要代理或涉及公司/未成年人,須另問授權與證明。
  2. B|人傷:現有診斷書、醫療收據與其對應日期;後續尚未取得的資料列「待補」,不自行估算未來醫療損失。
  3. C|財損:照片、修車估價與付款證明分開。甲只有估價,尚未修復付款,不能把估價寫成已付收據。
  4. D|已有約定與收款:保險聯絡紀錄、那筆已入帳給付的憑證,以及雙方既有書面或往來紀錄。交承辦核對涉及哪些項目;不要自行計算扣除或宣稱尚可再領多少。

三峽區公所的車禍備件說明可作地方範例:列有身分證、印章、行照、事故聯單及受傷者診斷書,不能親自出席或非車主另有委任文件。這是該地清單,不表示全國每處完全相同;本例未涵蓋死亡、法人或未成年案件。照片、估價與分袋帳本則是本站的整理建議。

同一虛構情境的連續紀錄;每列以實際收到的文書/承辦說明為準,不是辦理天數承諾。
節點已確認/待補接著問誰、做什麼付款另列
第一次聯絡已向公所詢問管轄與聲請條件;聲請及期日以承辦回覆確認。公所:核對出席人、聲請書與現有 A–D 文件。保險給付一筆已收,留憑證;不是乙已付和解款。
備件中A 已備;B 現有資料已備;C 只有估價;初判表尚待領取。公所:現有資料可先如何提出、哪些待補?向警方追文件,不自行推定無初判表就必不受理。修車費尚未支付,估價與收據分開。
本例當場成立假設雙方就本次爭議談成並簽妥調解書;尚未收到法院核定文書。公所:核對約定範圍、送審進度與後續領取方式,帳本仍寫「待核定」。假設乙約定支付的款項尚未收到;不寫成已結清。
後續收到文書假設後來收到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書,記錄送達事實與文書。向承辦/法律專業核對效力與約定履行;付款有爭議另問適用處理。仍按入帳或收款憑證更新,不因核定就將「未收」改成「已收」。

只換本次結果:若雙方未談成

上表後兩列的成立/核定便不適用。另記承辦確認的未成立結果、是否需聲請不成立證明及下一個詢問窗口,備件缺口繼續列明;不要把「改天再談」「對方未到」或自己的補件備註,直接當作官方結果。

警方文件怎麼取得,沿用事故資料申請與閱讀指南。本頁接著整理帶著資料進入調解的準備,不重算保險給付。

修車費怎麼對帳?估價、完工和付款是不同紀錄

上面的C袋已把估價與付款證明分開。實際整理時,再替每張單據記下版本及對應工項:同一筆修車費,不能因為有幾張紙,就變成幾筆損失。這一節記自己付給修車廠的支出;下節分期帳本則記對方付給你的款項,兩個方向分開。

以下另設完全虛構車主丙,不是前例甲乙;金額均為新臺幣,只示範文件對帳。假設同一事故、同一部位與同一套工項,A已被B取代,只有B實際完工,沒有追加工程。零件差額是假設店家更正報價,不是折舊、肇責或賠償計算。

沿同一個工項看版本,不把三欄相加

本站虛構資料;金額單位:元。A是舊報價,B是後版,最右欄才是本例完工與單據紀錄。
同一套工項估價A
已被取代
估價B
採用版本
完工與單據
對應B
零件6,000元5,000元5,000元
工資2,000元2,000元2,000元
烤漆1,000元1,000元1,000元
各版合計9,000元8,000元8,000元
沿列看差異:只有零件由6,000元改為5,000元,工資與烤漆不變。沿欄核合計:舊報價9,000元,後版及完工紀錄各8,000元。三欄是同一套工項的不同版本,沒有新增第三筆工程。

再把付款接上同一張單據

本例假設丙本人確已支付訂金與尾款,兩筆都對應上表同一張8,000元單據;沒有保險代付、其他付款人、退款或額外優惠。

訂金3,000元 + 尾款5,000元 = 已付8,000元
用兩筆付款核對單據,不再把單據總額加一次。

反例:把A、B、完工單據、訂金與尾款全部相加,會得到33,000元;這把舊版本與同一費用的付款重複計入,不能當成本例的實際修車支出。即使對帳為8,000元,也不表示對方或保險人已同意、應全額負擔,或法院已認定損害。

換成自己的資料時,依序核對這四件事

  1. 對部位與工項:用照片或既有紀錄標示損壞部位,請修車廠把零件、工資、烤漆及實際施作內容寫清楚。單據能對上車與工項,不等於已證明全部由這次事故造成;不明或有爭議處另列。
  2. 對版本與差異:保留各版日期、單號及店家對改價、追加或未施作的說明,標明哪一版被取代。若確有另一筆追加工程,就另開一列對應證明,不能硬套本例「沒有追加」的假設。
  3. 對完成與付款:把工單、完工紀錄、收據或發票與訂金/尾款憑證連在一起,另記付款人及代付、退款。請款、開單與已付是不同狀態;尚未修復或付款就如實註明,不補造收據,也不由本例判定是否可請求。
  4. 對主張與待補:把已知、未確認及雙方爭議分列,帶這份對照向原承辦或適當法律專業核對。代步、拖吊、車價減損等另列用途、期間及支持資料;這個例子不判斷這些支出是否必要,也不計算折舊或決定賠償金額。

可以每個工項一列:「部位/照片索引 → 報價版本與異動 → 實際施作 → 單據 → 付款人及憑證 → 待確認事項」。這是本站整理建議,不是全國統一必備表或和解條款;不要把證件、車牌、帳戶或單據傳給本站。

本節整理:2026-11-04。這是單據對帳示例,不決定賠償金額。要看對方分期有沒有入帳,接著看分期付款帳本。

分期還沒入帳?先分「日期未到」與「日期已到但未收」

上方已把成立、核定與付款分欄。分期時,付款欄還要多一個觀察日期:尚未收到的錢,不一定都已到了約定付款日。先沿用三種程序的分別確認文件種類;地方調解的成立、法院核定與有條件的法律效果仍依原節,不因本例帳本而改變。

以下是另外一組完全虛構的三期安排,只示範對照文件與收款的方法,與上方未設定金額的案件分開。假設只記這三期、每期20,000元,第一期確於10月5日收到,其餘截至各觀察日沒有收到。日期均以示例當日結束為觀察點;個案約定的時點與條件須另核。

截至2026年10月20日:總約定60,000元,不等於已收60,000元

已核實收到20,000元

第一期。留收款日期與憑證,核對付款人及所對應項目。

約定日期已到,尚未收到20,000元

第二期。按本例10月15日的日期及未收事實列出,待向適當窗口詢問。

約定日期未到,尚未收到20,000元

第三期。原日期是11月5日,不把10月20日的未入帳直接寫成已逾期。

60,000=20,000已收+20,000約定日已到未收+20,000約定日未到未收。這是同一份虛構約定的狀態分類;總額與三欄不能再相加,帳本不計保險扣抵、利息、費用或個案可請求餘額。
  1. 第一期|

    約定20,000元;假設當天已核實收到20,000元。

  2. 第二期|

    約定20,000元;10月20日觀察時,日期已到但尚未收到。

  3. 第三期|

    約定20,000元;10月20日觀察時,日期還沒到。

只把觀察日換成11月6日,且仍沒有新收款:已收仍為20,000元,約定日已到未收變成40,000元,約定日未到未收為0元。付款事實沒變,分類隨日期改變;不能只複製上一筆「未收」而不寫截至何日。

若某期在約定日期後仍未收到,帶原文件、各期日期與金額、已收憑證、聯絡紀錄及這張截至日帳本,向原承辦或合適法律專業確認文件性質、約定履行及後續途徑。帳本不判定違約,也不保證可直接強制執行或追回;不能自行把其他期日、金額或程序狀態一併改寫。

本節整理:2026-11-02,金額、日期與收款均為虛構。保險人給付另列,交承辦核對關係,不自行加總或扣抵。原頁三程序、成立/核定及效果的文字與官方原件沿用,沒有提供簽署條款或個案法律效果判斷;本站不接收帳本、文書、帳號或收款證明。

調解、保險協商中,刑事告訴期限會停嗎?

不能只憑「還在談」就認定期限停止;正式地方調解另有條件,符合時可視為在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。先核對你走的是哪一種程序,再看收件及後續文書。這不是一律不受影響,也不是一律自動延長。

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,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,原則上須由得為告訴之人自知悉犯人之時起,於六個月內提出。先確認涉及的罪是否告訴乃論、誰有告訴權及何時知悉犯人;不能一概從事故日、拿到初判表或收到保險回覆之日才起算。有數名告訴權人時,一人遲誤期間的效果不及於他人。本站不替個案認定上述事實或計算最後一天。

目前在哪條路徑?先找紀錄,再確認效果

只有私人或保險協商

電話、訊息、報價或談賠償本身,不能當成已走完第31條的程序。核對是否另有正式調解聲請或刑事告訴收件;不能只因對方說會處理,就把刑事告訴期限往後排。

已正式聲請地方調解

確認是否由有告訴權之人,在原告訴期間內聲請。若不成立,還要核對向調解委員會聲請移請偵查,以及公所移請該管檢察官的紀錄;不是只拿到不成立證明就自動等於已告訴。

已提告或在其他程序

把檢警收件、案號、聲請內容及目前程序一起確認。法院民事調解與地方調解不同,不直接套用這裡的第31條;成立、核定或撤回另看原頁法律效果的條件。

三條是查核分流,不是固定先後順序,也不是判定你已保全權利。調解、民事請求及保險申請的期限與程序應分別確認。

不成立後的特殊規定,是回看聲請時點

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針對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: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,經調解不成立,再依其向調解委員會的聲請,由公所將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,符合時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。法務部2006年6月12日諮詢意見也說明,在原告訴期間內聲請調解的情形,不因調解進行超過原期間就使其喪失告訴權,但仍須核對不成立後聲請移請的條件。這個效果不是把一般協商期間直接扣掉。

司法周刊2204期第2版「肆、一」的法官文章,援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49號判決,說明調解不成立同時或其後六個月內向調委會聲請移請偵查,可生上述回溯效果;引註31見第2–3版合併原件。不要只因不成立當天沒聲請,就自行認定已失權;也不要讀成所有案件均從不成立日重算六個月,或可以無限期等候。實際案件的聲請人、內容、日期與移請是否符合,應及時向原調委會、檢察機關或法律專業確認。本文引用的是2024年法官文章的說明,未把它當成新的法定統一期限或個案結論。

把五個時點放在同一張核對紙上

  1. 知悉犯人:當時知道什麼、依據是哪份紀錄;不直接拿後來領表日替代。
  2. 聲請調解:聲請人、事件內容、收件日期與證明;只預約、聯絡或私下會面不能填成正式收件。
  3. 調解結果:成立/不成立的正式紀錄、文書與日期;延期或一方缺席不要自行推定結果。
  4. 聲請移請與公所移送:分別留下向調委會聲請的日期、收件紀錄,以及公所移請檢察官的文書/案號;尚未確認就記待查。
  5. 另有告訴或申請:檢警告訴、民事請求、保險申請各記自己的窗口、收件與待辦,不用其中一項推定其餘都已辦妥。

本節查核:2026-11-02。以上五時點是本站整理的詢問順序,沒有蒐集文書、輸入日期或計算倒數功能。事故資料的7日/30日、鑑定申請、刑事告訴、民事請求及保險申請是不同事項;本節不列民事或保險的年限、中斷或重算公式。若不確定期限,不必等協商結束或文件全齊,先帶現有紀錄向正式窗口及合適法律專業確認。是否成立犯罪、是否符合程序及個別文書效果,均不是本站的判定。

成立、核定與刑事程序,哪些條件必須一起問?

條例第27條的效果以經法院核定為前提: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、告訴或自訴;核定的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。核定的刑事調解,以一定數量的金錢、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為標的時,其調解書得作為執行名義。不能把這些話省略條件後套給所有私人簽名文件。

第28條第2項的撤回效果另有一組條件:告訴乃論刑事事件、在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、調解成立、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,並經法院核定。這些要一起核對,不能只用「談成了」推定所有刑事程序都結束;非告訴乃論的部分不能照這一項套用。

約定究竟涵蓋哪個事件、哪些人及損失,應看文書與適用程序;不能從一句「簽了」推定所有後續請求都消失。條例第29條就民事調解另設無效、撤銷等救濟規定,適用條件與程序請及時問法律專業。本文不判斷個別文書效力、不代算任何程序期限。

帶去問的六個問題

  1. 我現在走的是私人協商、公所調解,還是法院民事調解?手上文書的名稱與承辦是誰?
  2. 這個窗口有管轄嗎?目前案件階段、民事/刑事範圍及參與者,是否符合受理條件?
  3. 哪些身分、代理、車主及事故文件要帶?正本、影本與繕本各要哪些?缺資料如何補?
  4. 本次正式結果是什麼?若未成立,如何取得不成立證明,是否須另提出其他聲請?
  5. 若在公所成立,是否已送法院審核、結果與送達如何確認?約定範圍、撤回意旨及原有程序如何核對?
  6. 已有給付或收款對應哪些項目?約定與實際付款有落差時,應帶何種證明、向誰確認後續?
一定要等初判表才聯絡調解委員會嗎?

先讓承辦知道目前有哪些資料、哪份仍待領取,確認受理與補件方式。初判表的資料申請時點,不是其他程序的通用期限;本頁不承諾沒有初判表一定可受理或一定不能受理。

調解不成立,是不是就等於已經提告?

不能只看這個結果就推定。把聲請內容、案件性質、承辦回覆及文書交適當窗口確認,問是否需要另提出移請或其他聲請;不要用網站帳本取代實際程序。

官方來源與版本

  • 鄉鎮市調解條例:全條例頁修正2023-01-13;核第1、10–14、25–30、35條的範圍、聲請、管轄、書面、核定及效果,不把全法修正日當各條首次生效日。
  • 民法第736條:本次取得的現行單條頁,僅採和解契約的定義,不推定特定和解條款效力;頁首其他條文的未生效提示不作本文依據。
  •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:僅採第1項,說明法院民事調解與訴訟上和解的效力關係,不展開法院調解全流程。
  • 新北市三峽區公所:車禍案件應備資料:頁面更新2024-07-08,只作地方備件範例,其他地區向受理窗口另核。

官方依據查核:2026-11-02。本次單據對帳補充整理:2026-11-04,並非本頁首發日。分流圖、文件袋、帳本及六個提問是本站跨原件整理,未假造全國統一表單、辦理天數或個案結論。本頁不取代承辦與法律專業協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