車禍初判表怎麼申請?7日、30日與肇責怎麼看
想看警方怎麼研判這次車禍,可以申請「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」,通常簡稱初判表。它是警方的初步意見;要釐清個案責任,還需要對照現場紀錄、證據與後續程序,不能只把一行肇因文字換成七三或五五分。
本頁給已由警方處理事故的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,整理資料申請與閱讀方式。本站不受理報案、不代辦、不收車牌或事故文件,也不計算個別責任比例。最後查核:2026-10-29。
現場還沒處理完?先安全、分傷勢,再留紀錄與移車
下方原有內容說明警方資料怎麼申請;這一節補前面的現場階段。照片不能優先於救護與避險,也不是拍完就能一律移車。不確定有沒有人受傷、車輛能否安全行駛或是否同意移置,就把未知情況告知警方,不自行填成「沒事」。
先處理人與現場危險
有人受傷需救護,請撥119;向110說明事故位置、傷亡狀況、來車危險與車輛能否移動。不要為湊齊照片走進車流或延後求助;人員避險與移置車輛是不同的事,傷者搬運依救護人員指示,本節不教自行搬傷者。
事故在車道或路肩,依法須設故障標誌或明顯警告設施。警示距離會隨道路、速限與雨霧等條件不同,不能用一個距離套全部;若無法安全設置,立即向警方說明,不為完成本圖冒險。
先救護與警示 → 核對條件 → 留資料及移置
先記位置與痕跡,再移到安全處
第3條規定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,再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處;這類事故可以攝影或錄影記錄替代標繪。安全記錄後儘速移置,不為等初判或討論責任而留在車道。
救護優先;先標繪,再移置
法規也列這一支,但要求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痕跡證據。請把傷勢、車況與同意情況告知警方,確認如何安全處置;不能只因一方說可以,就視為當事人均同意。
攝錄替代標繪的條文只列無人傷亡且車能行駛的情況;本頁不把「拍了幾張」當成這一支已符合全部條件。
不自行套用前兩支,向警方說清楚
原則不得任意移動車輛及現場痕跡。死亡情形不能套「有人受傷且均同意」的例外;車不能安全行駛也不硬開。現場有即時危險、無法安全留存資料或條件不明時,先向警消求助,依其處置指示辦理,不為拍照留在危險處。
「均同意」是受傷支線的條件,不把它額外加到上方無人傷亡且車能行駛的支線;傷亡與車況不確定時,先告知警方確認,不自行用外觀判斷。
流程圖文字替代:依序核對三件事
- 先救護、警示並向官方說明現場;不以蒐證延誤避險。
- 無人傷亡且車能行駛:先記車與痕跡位置,本類可攝錄記錄,再移至不妨礙交通處。
- 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:先標繪再移置;其他或不明情形不要自行套用,交警方確認。不能把無傷分支的攝錄替代照搬過來。
能安全拍攝時,留下「位置」與「細節」兩組資料
- 全景看相對位置:讓車輛停止位置與標誌、號誌、電線桿等固定設施一起入鏡,保留方向及現場環境。不是只拍一張車損特寫。
- 細節看現有痕跡:拍碰撞點、車損部位與掉落物等跡證,讓人能對照它們和車輛、周邊設施的位置。不要為了擺出清楚畫面搬回車輛或重排散落物。
- 保留原始檔與變動紀錄:照片、行車紀錄器原檔分存;已移置就向警方說明何時、哪些位置變動。事後照片不能補成碰撞前的完整經過,資料缺哪段就說明缺哪段。
交通部的拍照錄影五原則同時要求全程注意安全;本節只整理文字方向,沒有重製影片或圖片。照片與原始影像交正式處理窗口,不上傳本站。
第3條原則要求通知警方,另列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的例外;本頁不替你判定已成立和解。傷勢、車況、移置或爭議未明時,請先向警方說明,不把「對方說沒事」當成不必處理的證明。
本節整理與新拍照原件查核:2026-11-02。依處理辦法第3、4條(全辦法修正2024-02-17,沿用2026-10-29原件,本次線上核同版條文);不把全法修正日當各條首次生效日。拍照宣導發布2019-10-02;警政署110/119專線頁更新2026-01-21、沿用2026-10-28原件。下方原申請資料及初判/鑑定內容、查核日期仍各依原節,不因這段而刷新。照片不能自動換算責任比例,移車也不表示誰有過失。
影像在手上,怎麼留原檔、準備交件?
前面的現場紀錄處理安全與位置;這一節接著整理已拍到的行車紀錄器、手機照片或影片。先救護與避險,到了安全處才操作裝置;不要為找角度走回車流,也不要等初判表才處理手上的影像。
臺灣高等檢察署的車禍處理說明提醒保留行車紀錄器檔案,並把其他紀錄器、監視器或證人線索告知警方。下面把「保存、交件、對外說明」拆成三個用途,是本站的文件整理建議,不是全國統一的證據格式或法定保存期限。
同一份影像,分清三種用途
把裝置中的檔案另存未編輯備份,保留原檔名、前後相鄰檔及取得來源;手機照片、影片也分開存。核對備份確實能開啟,再記下匯出日期。不為挑出「有利幾秒」而刪除其他段落,也不只留通訊軟體轉傳或螢幕翻拍版本。
以未編輯複本準備交件,附上下面的索引。先向處理警方確認案件、管道、檔案/媒體與容量要求;如果無法傳送或播放,告知檔案來源與問題,詢問替代交付方式,別直接剪掉、壓縮覆蓋唯一原檔。警方另需原始媒體或原檔時,依承辦指示配合。
先評估是否有必要公開。若另製作遮蔽臉孔、車牌或其他個資的說明版,只在另存複本處理,清楚標示遮蔽、裁切或註記;原檔不跟著改。這類版本不能替代正式窗口要求的資料,也不把公開上網當成報案或交件。
虛構例:兩段檔案,一張索引,不必先剪成一支影片
假設前鏡頭輸出兩個相鄰檔,甲想請警方核對接近路口到停車的經過。以下只示範如何找到段落,檔名、秒數及場景均為虛構,不設定肇責。
- 檔案 A:front_001.MP4
- 來源:前鏡頭;片內00:12–00:30。
- 希望核對
- 接近路口的方向與周邊設施;前後影像一併保留。
- 檔案 B:front_002.MP4
- 來源:同一前鏡頭的下一檔;片內00:00–00:18。
- 希望核對
- 車輛停止後的位置。若與A之間有缺段,就註明缺漏,不拼接成看似連續。
另外寫事發日期、大約時間與地點/方向。片內00:12是播放器位置,不是事發時刻;畫面內裝置時間若未核準或與記憶不符,另註明「裝置時間待核/已知差異」,不要把時間改進原片。能看見、沒拍到及尚不確定的事分開寫。
交件前問四件事;留下這次提供了什麼
- 這次事故由哪個單位處理?已有登記聯單或案件資訊時,用它協助確認承辦,不把檔案隨意寄給陌生帳號。
- 接受何種交件管道、媒體、格式與容量?要求以承辦及該官方平台為準,不能拿別縣市的上傳限制套用。
- 索引有沒有對上檔名、片內段落、事發時間地點與來源裝置?其他來源的影像或證人線索,另外說明來源,不冒稱親自拍攝。
- 交了哪些檔、何時、交到哪個窗口,是否還需補件?自行留交付清單及官方回覆;上傳成功不等於已完成全部調查。
例如國道公路警察局的事故影像平台說明,是按該局案件的時間、地點等資訊找對案件,要求提供資訊正確,並由警方查證。這是該平台範例,不是所有事故都要上同一平台,也不代表檔案上傳後就已確定責任。
本節查核與整理:2026-11-02。本站不接收影像、身分證、聯單或其他個案檔案;正式交件與對外公開是不同用途。上述索引與備份分流不判定通用法律證據資格、責任比例或可否免除配合調查。
先分清三份資料,不用等初判表才開始核對
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》第13條列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、取得相關資料的時點:
- 事故現場
登記聯單
得向警方申請提供,先確認事故與處理單位資料。
- 事故7日後
現場圖、現場照片
得申請閱覽或提供,用來核對事故現場紀錄。
- 事故30日後
初步分析研判表
得申請提供,了解警方初步研判的意見。
7日、30日是在說何時得申請,不是在說送件後要等7天、30天。也不能據此保證第30天一到就一定已製作完成。案件進度、通知與領取方式,應問原處理單位;警政署平台也明確把自己定位為申請平台。
這裡採法規及警政署的一般說明。我的E政府另列地方便民服務,其中有較早受理的安排,所以不要把上圖當成全國每一個地方平台的最早受理日。確認自己的處理機關及目前受理方式,比照抄別人的申請日期更有用。
第13條也規定,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。本頁不列全國統一價格;費用、複印或下載方式請向受理單位確認。
中央線上平台有條件;只有財損不代表完全不能申請
警政署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系統的須知要求:事故當場通知警方到場處理,而且有人員死亡或受傷,才可使用這個中央系統申請。申請對象為事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。
- 符合中央系統條件:從官方平台確認可申請項目、身分驗證、取件或下載方式,並保留申請編號。警方的FAQ另說明可指定就近分局或交通隊取件。
- 只有財物損壞:中央平台未納入這一類,不代表不能向處理警察機關詢問資料申請。先找登記聯單上的處理單位,確認臨櫃或地方申辦服務。
- 未找到案件、事故沒有警方紀錄,或不確定自己能否申請:直接向原處理單位確認。本頁不能替警方補建紀錄,也不能判定申請人資格。
臨櫃領件或由他人代辦,應依官方須知準備身分證明、申請編號及適用的委託文件;不同驗證、領取方式所需資料可能不同。這些個資只交官方受理窗口,不要寄給本站。
送出前核對事故日期、地點、處理單位與申請項目。中央平台說明送出後不能直接修改,填錯須依平台的取消及重新申請機制處理;可取消的期間以當下平台公告為準。
拿到初判表,先把意見和支持它的紀錄對起來
新北市警察局的說明指出,初步分析研判代表警方意見,提供當事人或法院參考;它和鑑定的性質、證據力有別。因此初判表有參考用途,但不能直接當成鑑定結論或法院已判定的責任比例。
閱讀時,可以先問下面三組問題。這是本站整理的文件核對方法,不是官方的肇責評分表。
| 核對項目 | 可以具體查什麼 | 仍不能直接推定什麼 |
|---|---|---|
| 基本資料 | 各份文件的事故日期、時間、地點、車輛及處理單位是否相符 | 資料相符,不代表肇因與比例已全部確定 |
| 位置與時序 | 現場圖方向、照片位置、影像是否涵蓋碰撞前後,能否互相對照 | 事後照片不能單獨還原碰撞前的完整移動或燈號 |
| 初步研判文字 | 寫了哪些可能因素,對應什麼已知紀錄;哪些疑點需要再問 | 兩方都有因素不等於各半;單一句肇因不能自動算出七三 |
假設:一張事後照片,還缺哪一段?
假設你拿到一張碰撞後兩車已停下的照片,以及一段初步肇因文字。照片能讓你核對拍攝時的位置,但它本身沒有拍到碰撞前的行車過程。
這時值得問的是:「現場圖、原始影像或其他紀錄,是否能對上事發前的方向與時序?」而不是先把照片裡的位置當成完整經過,再替雙方填責任百分比。這是虛構的閱讀情境,沒有描述真實案件,也沒有判定任何一方違規。
資料缺漏或相互矛盾時,保留文件原件及原始影像,列明「哪一頁、哪個時間、哪一段文字需要釐清」,向處理單位詢問。不要修改他人原始資料後當成官方內容。
初判有疑問、想申請鑑定,先辨認手上文件與案件階段
上節已說明初判是警方初步意見。若疑問變成「下一步要向誰提出」,請再分清警方資料的疑點、鑑定意見、對鑑定的覆議,以及協商或法院處理的問題,不要把它們合成一次「申訴」。以下只整理一般詢問路線,不替你選訴訟策略。
兩個時點不互換,也不從領初判表重新起算
還沒有鑑定意見書:問鑑定受理
依作業辦法第3條,須是經警方處理的事故;當事人、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、車輛所有人的申請,以及處理機關移送、司法機關囑託,分屬條文列的來源。先向事故所在地的鑑定窗口確認身分、案件階段與資料。
一般申請或警憲移送,距肇事日期逾六個月屬不受理情形;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遲誤另有例外。核對的是肇事日期,不是初判表領件日。這不等於本站判定其他告訴、民事或保險期限也一併失效。
已有鑑定意見書:問是否走覆議
第10、11條列當事人、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、車輛所有人對鑑定有異議時的覆議途徑:從收受鑑定意見書翌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,向轄區覆議會申請,以一次為限;對鑑定覆議不得再申請覆議。
已進入司法程序者,應向該管司法機關聲請轉送覆議。保留收受文書及日期紀錄,讓承辦核對送達、遞件方式與程序;不是把收到初判表當成這個三十日的起點。本站不代算最後一天。
哪些情況,不能只照一般自行申請鑑定走?
- 已進入偵查或審判,卻不是司法機關囑託:第3條列為不受理。把現有通知交承辦核對,向該司法機關詢問是否需囑託;自己另寄申請不會取代原程序。
- 距肇事逾六個月:須連同前述不可歸責例外向受理方確認,不自行宣稱一定適用例外。
- 不屬法定道路範圍的事故:也是不受理情形;場所是否符合定義交窗口核對,不在本站自行分類。
- 已鑑定的事故:不能只當新案再申請鑑定;對意見有異議先確認覆議與目前程序。
鑑定的「主因/次因」也不是固定七三換算表。第8條要求列出駕駛行為、佐證資料、路權與法規依據,並以肇事原因、無肇事因素、同為肇事原因或主次因等表達意見;該條沒有給一個全國通用的百分比公式。請問清楚原文與證據,不由本站把類別換成你應付的金額。調解或法院程序中的責任、請求項目與認定,仍向該程序承辦及適當法律專業核對。
完整虛構例:同一場事故,換的是文件或程序
假設成年車主甲騎普通機車、乙開汽車,在一般道路碰撞,警方已處理;事故距今約兩個月。兩人拿到初判表,尚未鑑定,經承辦核對目前未進入偵查或審判。甲認為某段時間記載與自己保存的原始影像對不上,乙則轉述「就是七三」。本例不設定違規事實、傷勢、責任或賠償額。
下表可左右捲動;鍵盤可聚焦表格區後用左右鍵。
| 本例目前的條件 | 記下什麼、向誰確認 | 不能直接跳到哪個結論 |
|---|---|---|
| 只有初判表,尚未鑑定 | 甲把文件頁次、疑點與原始影像分列,先向原處理警方反映資料疑點;若要鑑定,另向鑑定窗口核對受理與肇事日期。 | 不是向警方要求覆議,也不是把乙轉述的七三當成已有鑑定或法院認定。 |
| 只改一個條件:收到偵查或審判通知 | 把通知與事故資料交該司法機關承辦,詢問鑑定是否須由司法機關囑託;不沿用上一列的自行申請假設。 | 依通知及時向承辦說明;初判表仍待補,不是擱置既有通知的理由。 |
| 後續假設:收到鑑定意見書,仍有具體異議 | 記下實際收受日與哪段意見有疑問;向轄區覆議窗口確認三十日、一次限制,以及是否須經司法機關轉送。 | 不以重寄新鑑定取代覆議,也不假設提出異議就一定會改變結果。 |
甲乙要談和解或調解,另接既有程序與備件指南;人傷與財損受理另見強制險分流。這些事情不能由一張初判表或一個主因名稱一次解決,本站也不收任何個案文件。
帶去問:不要只問「我占幾成?」
- 手上是初判表還是鑑定意見書?哪個爭點仍缺什麼證據?
- 事故是否經警方處理、申請人身分及目前偵查/審判階段如何核對?是否需要司法囑託或轉送?
- 應核對的是肇事日期還是鑑定意見書收受日?有例外、送達或遞件疑義時,向哪個承辦確認?
可從公路局車禍事故鑑定及覆議專區找轄區範圍與受理窗口;直轄市案件另按所在地主管機關資訊核對。先確認窗口、程序與應備資料,不把某一地區費用或表格當成全國共同規定。
本節內容版本日期:2026-11-02;新法規原件查核:2026-11-02;法規全頁列修正日2019-12-31,採第3、8、10、11條,不列費用、辦理天數或其他程序時效。原頁申請資料等既有來源仍保留原查核日。以上分流與虛構例為本站整理,未預測個案肇責、認定道路或保證受理/結果;有期限疑義請及時向正式承辦與法律專業確認。
有疑義時,先問對窗口,別把所有程序都等到30日後
事故資料的申請,和申請鑑定、調解、保險或司法程序,是不同的事情。這篇的7日、30日只在說事故資料;不能把它當成其他程序的申請期限,也不要因此延後保存影像、詢問保險公司或確認法律程序。
要接續確認保險窗口,可看人傷、車損與駕駛/乘客的強制險受理窗口:用雙車、自撞及肇逃情境,分開人傷申請與財損資料。
資料備妥、準備協商下一步?可看和解、地方調解與法院核定的備件與進度帳本,分開確認受理窗口、待補資料、成立或未成立、核定及實際付款。
對記載或研判有疑問,先向原處理警察機關提出具體疑點;若需要鑑定,再向事故發生地的鑑定單位確認受理方式、期限及案件程序。鑑定意見也是後續處理的參考資料,不是本站替你核定的賠償比例。本頁不代算期限、鑑定費或賠償金額。
30日到了,系統卻查不到初判表,怎麼辦?
先確認事故日期、處理單位、平台適用案件及申請進度,再洽原處理單位。法規列出的申請時點,不是某個查詢畫面一定有檔案的保證。
對方說初判表就是七三,我可以直接照算嗎?
先請對方說明依據,核對原文件,而不是只看轉述。初步研判、鑑定意見、協商內容與法院判斷不能混成同一件事;個案比例與賠償仍需依適用程序及證據處理。
這個網站能幫我查車牌或看初判表嗎?
不能。本站整理公開統計及一般資訊,沒有警方個案查詢權限,也不收身分證、車牌、病歷、聯單或事故影像。請使用官方窗口。
個案初判表,和本站的「主要肇因統計」分開用
本站交通事故主要肇因分析是依公開資料彙整事故群體的欄位,不是你的初判表,也不能替個案還原行車經過。即使某一類肇因在全國較常見,也不能據此說你的事故一定由這個原因造成。
如果你查的是實際路口的閃燈通行規則,可接著看閃紅、閃黃的停讓義務與統計限制;該頁也不能只憑號誌分類替某次碰撞定責。
官方來源與查核範圍
- 全國法規資料庫: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,核對第13條;全辦法頁列修正日期2024-02-17,不表示本條在當日才首次訂定。
- 警政署:事故當事人可以申請哪些資料,更新日期2025-10-15;核對申請對象、一般時點及異地取件。
- 警政署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系統,核對中央線上受理條件、領件及送出後更正機制;以平台當下須知為準。
- 新北市警察局:初步分析研判與鑑定的差別,核對初步意見及參考用途。
- 我的E政府: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資訊,只核對中央平台未納入單純財損及地方申辦入口,未轉用其其他交通、保險或期限說明。
原件查核:2026-10-29。本頁是一般資料申請及閱讀說明,不替特定事故判斷責任、資格或賠償;有程序與期限問題請向承辦機關或合適的法律專業人員確認。